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457號聲請人 施敏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上訴後,因第三人取得伊原住所地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故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被驅離原住所地,因此未接獲鈞院於同年月21日作成之補費裁定,嗣伊查得上開補費裁定後,立刻向鈞院申請訴訟救助。又自107年
8月1日後,伊之應送達處所即屬不明,依法應以公示送達,然107年度救字第221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卻係對伊原住所地法院為寄存送達,亦未在網路上公告,故此裁定送達不合法,則鈞院以伊未繳裁判費為由,駁回伊之上訴,僅屬程序判決,不生實質確定力,原合法上訴不因之失效,爰聲請續行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因全部判決確定而告終結,且已終結之訴訟無續行之問題,當事人自無從聲請續行訴訟程序。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07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45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雖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然業經本院108年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準此,本案訴訟業已確定,尚無應續行之訴訟程式。從而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經核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