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一、台 蕭堯文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上訴案。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上訴人即被告蕭堯文選任辯護人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27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0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蕭堯文不服原判決,雖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提出「刑事上訴聲明狀」,然未敘述任何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因本院108年7月11日108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判決就蕭堯文上訴部分漏未裁判,爰補充判決如上。
三、至於檢察官針對原判決關於蕭堯文如其附表二編號17所示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前揭判決撤銷發回,此部分尚未確定,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錦樑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