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嘉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加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0,484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310,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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