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83號聲請人 陳芯儀 上列聲請人與 洪其寶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其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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