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5號債權人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光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債務人收受催告後翌日即民國101年6月29日起算,債權人就自101年6月26日起至101年6月28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