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762號債權人 魏慶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永漢 、無敵通訊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永漢、無敵通訊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核系爭支票係無敵通訊有限公司所簽發,楊永漢個人並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故聲請人請求楊永漢個人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補公司解散登記前一次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選認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補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101年6月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