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2號債權人建發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陳素蕊 債務人 劉漢宸 即金辰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叁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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