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八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洪榮謙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