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受刑人即被告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受刑人於該署依八十九年度執保字第五九號案件執行時,經按址合法送達傳票一次,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執行,且經囑託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結果,仍未拘獲無,現在通緝中,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揭保證金,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