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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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四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月三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八十八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一0一年十月三日,詎訴外人乙○○借款後自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起即未曾繳息,其本金尚欠二百八十八萬元未為清償,依借款契約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無效。爰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其清償本件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件、放款帳戶資料表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均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乙○○於八十六年十月三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百八十八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一0一年十月三日,詎訴外人乙○○借款後自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起即未曾繳息,其本金尚欠二百八十八萬元未為清償,依借款契約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無效。爰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其清償本件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所主張訴外人乙○○前開借款未清償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一件、放款帳戶資料表一件附卷為證,核屬相符,堪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關係及保證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二百八十八萬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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