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集,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於八十二年一月七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二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送監執行,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縮刑期滿(非累犯),又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因殺人案(七十九年間所犯之殺人罪,另經判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八十三年間已年滿十九歲,係應服陸軍第一七0九梯次常備兵之役齡男子,竟意圖避免徵兵之召集,未居住於原住處彰化縣○○鎮○○里○○路○號之一住處,遷移他住卻未申報,致使彰化縣政府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所發指定渠於同年七月一日前往嘉義崎頂陸軍第七七0旅報到之八十三年彰府兵徵字第00四四0七號徵集令無法送達。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未於前揭時地往指定地點報到,雖辯稱係因案通緝中,害怕遭報復,且需工作,始未報到云云,惟經查被告係因其於七十九年間所涉之殺人案,經查獲後,自行隱避他處,其未能報到顯係自行所為,尚非係屬未能報到之正當理由,故其所辯尚屬無據,此外其居住處所遷移不報,致使有徵集令無法送達之事實,業據被告之母 劉麗花 於受訪查時指述綦詳,並有前開徵集令影本、彰化縣二林鎮八十三年七月八日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在卷可憑,被告明知應受徵召入營服役,於其居住處所遷移時,竟無故不申報,顯有避免兵役徵集之意圖,其所辯不足採信,被告前開犯罪事証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役齡男子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左列行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身家調查無故不依規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或意圖變更體位而故意毀傷身體者。
四、抽籤時無故不到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