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