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4號事件業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裁定終結,此有該裁定附卷為憑(本院卷第3頁)。聲請人遲至前開事件終結後之103年6月3日始具狀聲請該事件承審法官張靜女、審判長林陳松及陪席法官鄭威莉迴避,依上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