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2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王 俞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俞碧霞於民國92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6月0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共計新臺幣504,779元,暨自民國9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