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426號上訴人 詹河枝
號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4、15、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26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