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亞米茄系統軟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8年度除字第2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97年9月20日│514,500元│BN0000000││││司賴秋潮│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