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山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山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邱山郎先後因竊盜及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612號、100年花簡字第138號判決書各1件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