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8年度除字第2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4││├──┼───────────────┼──────────────┼────┼───┼────┼───┤│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6││├──┼───────────────┼──────────────┼────┼───┼────┼───┤│004│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