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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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主愛之家輔導中心法定代理人 鮑得勝 代理人 黃富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主愛之家輔導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主愛之家輔導中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主愛之家輔導中心,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花蓮縣政府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機構名稱不符,
捐助暨組織章程有必要修改,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依100年7月28日之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主愛之家輔導中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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