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81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98年1月22日於言詞辯論終結。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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