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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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陳雅慧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