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3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臺灣銀行營業部│98年3月11日│101,799元│AD0000000││││金管理委員會 張哲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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