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0一號
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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