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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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紅枚
鄭士安 鄭名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士明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0,396元【計算式:921,584÷4=230,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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