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77號原告 易昌運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游明純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1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