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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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辭任監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03號聲請人 王唐笑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相對人 王信昌 關係人 王詩淇
王竣禾
王繼平
王惠玲
王信澐
王政敏
秦素彩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長女 王思婷 及相對人之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