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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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嘉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嘉佐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吳佩真
法官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壹萱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