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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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9號抗告人 邵忠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邵薛園子邵瑞珠邵春旺 等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蔡秋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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