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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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90號聲請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宏霖 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履行之確保及執行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