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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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 駱文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應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6,120元(暫依調解程序中之債權人11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2人,而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51元×12人×10份=6,12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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