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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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