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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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 律師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六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等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