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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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相對人乙○○
現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犯罪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伍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犯罪補償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費中之新台幣壹佰拾陸元,已經退還,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捌仟貳佰叁拾伍元│││├─────────┼────────────┼────────┤││送達郵費│貳佰貳拾肆元│預繳三百四十元,││一│││退郵一百十六元。││├─────────┼────────────┼────────┤││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玖佰肆拾伍元││├───┴─────────┼────────────┼────────┤│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總計│玖仟伍佰壹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