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2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 律師
田振慶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戴心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9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黃騰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秦仲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