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代表人乙○○被告丙○○
丁○○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甲○○上列被告丙○○、丁○○、甲○○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葉明松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