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53號聲請人 徐滄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秋成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1紙(票號CH264126)。㈡補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並確認票面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
為何?㈢補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