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明瑜被告陳威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明瑜因被告陳威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上訴後部分撤回上訴、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63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執行,該署檢察官合法通知被告應於10
2年2月19日到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上揭期日到案,雖經被告先後於102年2月18日、2月28日、3月21日、
3月22日聲請暫緩執行,均經該署檢察官以無刑事訴訟法第
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而函覆被告應儘速到案執行,惟被告仍未到案,並經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偕同被告於102年3月26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被告亦拘提未獲,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101年8月15日101年刑保字第27號收據、前揭判決、撤回上訴聲請書影本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南投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6紙、被告102年2月18日、同年3月22日出具之聲請狀影本各1份、被告請求延期執行聲請表影本2份、南投地檢署10
2年2月21日投檢原廉102執聲他79字第3017號、102年3月6日投檢原廉102執聲他123字第3916號、102年3月28日投檢邦廉102執聲他187字第5444號函影本各1份、【一審】聲請停止(延期)執行線上聲請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影本各2份、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影本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