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惠祺 訴訟代理人 謝順義 被告 張勝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101年度易字第5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尤開民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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