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東興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黃春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