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被告 黃智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呂子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