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2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柯文元 債務人王明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四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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