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21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進福 債務人 余宗憲
楊雅秀
一、債務人余宗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余宗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雅秀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