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99號原告泓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承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笙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施盈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