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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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 朱玉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 陳明 本件「被告」共有幾人?各該人等之詳細姓名、住所或居所或送達地址為何?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含證物)影本。
二、陳明本件「訴訟標的」為何?(即原告據以請求之法律依據,除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之民法第195條外,是否尚有包括國家賠償法之何條項規定?)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之原告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51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