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雷毅雷恩雷哲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1萬6,2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萬5,45
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萬4,9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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