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 陳胤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義雄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