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小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旗小字第36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沈宇峰
被   告  彭凱霏 (原名: 彭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08年10月31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潘維欣
附表
┌─┬─────┬──────────────┬─────┐
│期│應付款項│計息期間│年息│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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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34元│自107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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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34元│自10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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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34元│自107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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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7,602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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