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桃訴字第2號
原   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衛民
訴訟代理人  林邱秀珍
       陳鼎正 律師
被   告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
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其法定代理人先由林
邱秀珍變更為 榮瑞霞 ,復變更為張衛民,業據被告提出桃園
市桃園區公所107年9月5日桃市桃工字第1070054615號函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8年9月12日桃市桃工字第10800607
58號函,且經原告具狀聲明由榮瑞霞、張衛民承受本件訴訟
(見本院卷一第42至44頁、卷二第124、125頁),經核與
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0,638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107年11月30
日,將訴之聲明第1項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1,12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92頁反面),復於108年8月
16日,將訴之聲明第1項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3萬
5,298元,及自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81頁反面),
核原告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揭規定,應予
准許。
三、又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
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
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亦有規定
。本件因原告為訴之追加,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已非屬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範圍,而兩造並未合
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
序,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為坐落桃園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桃園市
○○區○○路○段○○○○號18樓之4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
所有權人,亦為冠桃園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
人,而系爭建物位於系爭社區之H棟大樓(下稱H棟大樓)
管道間之共用汙水管線漏水,必須鑿開系爭建物之牆面進行
修繕,因被告遲遲不配合修繕,導致化糞汙水嚴重滲漏地下
室,H棟大樓之電梯及消防設備嚴重受損,原告因此支出修
繕費83萬5,298元(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
償損害。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3萬5,298元,及自擴
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原告所受損害確實因糞管漏水所致:
①證人即本案鑑定之土木技師 吳瑞祥 於108年5月3日到庭證
稱:「(觀察到D1管滲出的水,可否判斷是何種污水管線?
)就管道攝影機看到狀況,我們是分別從18、19樓廁所倒入
有色染劑,觀察結果是在18樓外側污水管三通接頭外的位置
發現有有色染劑的水珠,所以判斷有可能是糞管」、「(18
樓外側污水管通接頭外的位置大概是在何處?)就管委會提
供的圖面及實務經驗判斷在18樓底板17樓天花板樓板出口處
外側」等語,足證系爭建物客廳牆面外三通管確有漏水情形

②證人 謝文豪 則於鈞院108年6月6日審理時證稱:「(如何
確定是18樓的糞管漏水?)剛開始是用管路攝影機先去查,
後來經過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由我們去修復敲開來看,也
是上開所述的18樓地點,是18樓的餐桌地板、接近牆壁面」
」、「(修復時看到是何原因漏水?)當時是看到18樓地板
的糞管因為老化緣故而斷裂」、「(是用何方式修復?)把
整支管子切掉再組回去,當時修復時管委會都有存照片」、
「(提示原證五第10頁到第13頁,鈞院卷第131頁到第132
頁反面,是否看過現場照片?)原告訴代所提的彩色照片就
是我,這是當時去維修的照片」等語,益證糞管漏水係必須
經由進入被告之系爭建物才能修繕。
③又依原告提出之照片可見消防設備、電梯等均因長期被糞水
污染臭氣熏天,因而毀損,且造成地下室蚊蟲孽生,環境髒
亂之景象,顯是「糞管」斷裂之後果無疑,此非一般漏水,
被告一再否認且拒絕原告進入系爭建物維修糞管,對於因此
造成之損害,自應賠償。
⒉就被告所提之光碟內容表示意見如下:
①A光碟及F光碟部分:被告主張管線損壞及測試之情形即為
證人謝文豪所維修之部分,並無被告所主張從18樓之4放水
測試沒有漏水之情形,且被告之主張不影響其未配合維修導
致原告損壞之事實。
②C光碟及D光碟部分:被告家中漏水部分之三通管係連接至
17樓天花板部分,在維修前即有漏水之事實,所以維修時需
經過17樓,故並無影響證人謝文豪所證述內容之真實性。
③E光碟部分:依證人謝文豪之錄音內容確實有維修17與18樓
間之三通管,並無19樓三通接頭破損漏水之情事,被告之主
張與事實不符。
⒊被告主張謝文豪是按18樓之馬桶水並發現18樓與17間之管線
上面有水滴下云云,然攝影螢幕上之水滴無法斷定是何樓層
,依情形顯示應為18樓發生漏水現象,被告主張是19樓漏水
並無依據。
⒋被告主張18樓牆壁之污水管是19樓以上所使用,與被告無關
云云,但謝文豪所維修之部分,必需經由被告所有之18樓建
物,始能進入維修,被告之主張已模糊焦點,被告拒絕維修
之行為顯已造成原告之損害。且被告主張漏水點在謝文豪所
維修之三通管以外,但未舉出明確事證,且與謝文豪之陳述
不符,顯無可採。
⒌關於被告於108年8月14日所提書狀之回應如下:
①第1頁至第3頁飛鼠工程公司之照片顯示當時放置管道攝影
機係為探測18樓地板與17樓天花樓間之三通管漏水情形,並
無被告所主張之19樓三通污水管漏水之情形,被告之主張與
事實不符,若是19樓三通污水管漏水,何需位於18樓之被告
配合修繕,被告之主張亦與事證不符。
②第4頁照片中維修部分,是18樓與17樓天花板間之三通管,
此部分與謝文豪之證述相符,被告狡辯是19樓以上使用之污
水管,亦無可採。
③第5頁之重要重點總說明所述17樓與18樓間之三通管經測試
沒漏水之主張,亦與事證不符,土木技師鑑定之結果也顯示
必需由被告之18樓進入維修,被告空言管線並無斷裂及係19
樓之污水管漏水,企圖卸責,亦無可採。
④原告並無請求三通管維修之費用,而係被告長期拒絕配合維
修公共管路所造成原告之損害,被告主張公共管線應由原告
負責企圖卸責,亦無可採。
⑤被告主張係19樓以上及16樓以下漏水,並非造成本件原告損
害之原因,本件原告所受損害係長期漏水所造成電梯設備及
消防設備之毀損,且依證人即社區總幹事 何振東 所證述:「
社區有發現漏水現象都會即時處理,但本件拖了很久而且是
因為糞管漏水造成腐蝕比較厲害」,其主張亦無可採。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14年來已配合原告修繕客廳牆面內之三通管共計4次,
均非被告所有之水管破裂,本件原告主張導致漏水現象之三
通管線,實屬系爭社區所屬之公用管線,非屬被告單獨所有
,故此管線破裂導致漏水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非由被告負
擔。
㈡又兩造前於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809號案件審理時,經委
請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結果認為系爭建物之汙水
管並無破損或漏水之情形存在,嗣兩造作成和解筆錄(下稱
系爭和解筆錄),原告並依系爭和解筆錄於107年5月8日
委託訴外人謝文豪至系爭建物進行維修,維修後仍依然滲水
,可知漏水並非被告所致。
㈢這次的漏水是19樓三通接頭處污水管漏水,並非原告所指稱
的糞管,也不是糞管斷裂,有當時維修的全程錄影帶(107
年5月8日維修時的錄影帶),維修的當天17樓的天花板與
18樓的地板間有抽出一個塑膠袋,當時鑑定的桃園土木技師
說這會影響到水的流向,當時社區的 何正東 總幹事也稱買黃
色的顯影劑去測試,從18、19樓的洗臉盆、馬桶做沖水測試
,測試出來的結果跟土木技師用紅水測試出來的結果相同,
是19樓的三通接頭處污水管漏水,所以本件原告所請求的損
害跟我們無關。
㈣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二第82頁及反面):
㈠被告於87年6月24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為坐落桃園
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
段0000號18樓之4建物(即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
㈡被告長久以來因不同意原告進入系爭建物修繕漏水之管線,
原告請求容忍修繕,因而兩造於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809
號作成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內容載明「被告願容忍原告僱工
進入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18樓之4之建
物,修繕客廳牆面內之三通管如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107年
2月2日之鑑定報告書所鑑定之範圍至不漏水為止(包含讓
原告敲除牆面回復原狀,修繕加設工程)」(見本院卷一第
66頁)。
㈢原告依前項和解內容於107年5月8日委託訴外人謝文豪至
系爭建物進行維修。
㈣系爭建物所在之冠桃園社區H棟大樓地下室消防設備、電梯
確有因管線漏水而損壞之情形。
㈤兩造對於原告所提原證一至十三之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四、本件爭點如下:
㈠被告所有系爭建物客廳牆壁及地板相接位置附近之三通管或
其他管線有漏水之現象?
㈡原告所受損害是否因前揭漏水所致?得請求賠償的金額若干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主張系爭建物管道間之共用汙水管線漏水,因被告遲遲不
配合修繕,導致化糞汙水嚴重滲漏地下室,致H棟大樓之電
梯及消防等設施、設備嚴重受損,並賠償住戶,取得住戶向
被告求償之權利乙事,既為被告所否認,參諸上開法文及裁
判意旨,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事實負擔舉證之責。
㈡當事人間以合意就特定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確定其證據方
法之證據契約,倘其內容無害於公益,且非屬法院依職權應
調查之事項,及不侵害自由心證之領域,並在當事人原有自
由處分之權限內,基於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原則,應承認
其效力,是除證據契約所確定之情節,確與事實不符,經當
事人提出相反證據外,該證據契約之當事人即應受依證據契
約所認定結果之拘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99
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兩造前於本院本
院106年度桃簡字第809號請求容忍修繕損害賠償事件,合
意囑請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就鑑定標的(即系爭建
物桃市○○區○○路0段0000號H棟18樓之4餐廳牆壁,18
樓之4地板至17樓天花板間)關於「⒈鑑定標的內是否有污
水管線?該污水管線為屬公用管線或私人管線?⒉鑑定標的
內之污水管線是否有破損、漏水等現象?是否須由鑑定標的
處開挖牆壁方能修復?⒊上開⒉之污水管線修復合理費及工
法為何?⒋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H棟之4下方各
層樓,是否因為上開⒉的污水管漏水,導致各層樓均遭污水
損壞?」之漏水原因等相關事項進行鑑定,堪認兩造已就上
開鑑定事項之調查方法合意成立證據契約,且原告亦當庭表
示本件請求的損害是前案106年度桃簡字第809號請求容忍
修繕事件和解前所造成的損害,並無再送鑑定之必要(見本
院卷一第93頁、172頁),而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
已就該鑑定事項於107年2月2日以桃土技字第1070000199
號函附檢送鑑定報告書(案號:106-B0043,下稱系爭鑑定
報告書,見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809號卷外放)在案,於
兩造未提出任何足資反證系爭鑑定報告書顯有疵累之狀況下
,則兩造即應受依證據契約所認定結果拘束,合先敘明。
㈢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十、鑑定結果及結論:㈠鑑定結
果:107.01.06第一次管道攝影觀測結果:管道間內有許多
管線,部份與鑑定標的無關,因此僅針對與鑑定標的相關之
管線進行觀測,管道間共有三支藉由三通接頭與鑑定標的連
接的管線,分別為D1、D2及D3(詳見附件五管道間勘漏說明
書P2圖2),觀測結果鑑定標的與D1管三通接頭處上方是濕
的,鑑定標的與D1管接頭處上下牆面是乾的,三通接頭處之
水是由D1管流過來(詳見附件五管道間勘漏說明書P12圖19
,18樓樓地板,D1管有水痕,三通管與牆面交接處上下都是
乾的,三通的水是由D1管流過來的。因為三通管上方是溼的
,但下方較乾。三通管下方有塑膠帶,這種雜物會改變水流
下來的方向)。107.01.06現地會勘結果:會勘鑑定標的下
方各樓層,已知且目視可見疑似遭污水損壞之設施/設備,
配合平面圖確認損壞位置及管道間之相互關係,會勘當日目
視可見部分之下方各樓層,其設施/設備應與管道間之管線
漏水有關(詳附件八鑑定褾的下方各樓層損壞之情形調查紀
錄)。107.01.26第二次管道攝影觀測結果:本次管道攝影
主要針對前次攝影觀測結果,發現鑑定標的與D1管三通接頭
上方處是濕的,對於該位置進行定點觀測,先從鑑定標的所
在之樓層(18樓)浴廁間之馬桶及洗手台倒入紅色料並沖水
,三通接頭上方水管出現輕微震動,並滴出紅色水珠(詳見
附件六管道間勘漏說明書《第二次》P4圖5及圖6,第二次
,由19樓室內放色水檢測,三通上方水管出現輕微震動《表
示水管已有鬆動情形》,並由此處滴出紅色水珠,原先乾燥
的牆面,也出現濺開的水痕,可對比P3圖3《第一次,由18
樓室內放色水檢測,17樓天花板及18樓樓地板之三通管,並
未出現滲情形》)。㈡鑑定結論:⒈鑑定標的內有污水管線
,參考貴院106年12月12日桃院豪民孝106桃簡809字號函
,所附之附件㈥資料內容(詳附件七H棟4-25樓排水設備平
面圖)圖面顯示及經現地放水測試,確認鑑定標的內有污水
管線;實務上位於住宅天花板、地板內之污水管線僅該住戶
專用屬私人管線,各住戶之私人管線會連接至管道間之公用
污水管線,向下排入社區之污水處理設備中,管道間之污水
管線屬於公共管線。⒉鑑定標的內之污水管線並沒有破損、
漏水等現象,而是鑑定標的與D1管三通接頭處上方之D1管三
通接頭處上方之D1管有鬆脫之現象(並未完全接入三通接頭
內),因此接頭處有產生滲漏之情形發生;滲漏處D1管三通
接頭屬於公共管線範圍,但因管道間內空間狹小,且管線數
量過多,無法由其他樓層或位置進入修復管線,必須由鑑定
標的處開挖牆壁才能修復……⒋桃園市○○區○○路0段00
00號H棟之4下方各樓層之設施/設備損壞,會勘當日目視
可見部分,應與管道間之管線漏水有關,除上開鑑定標的與
D1管三通接頭處上方之D1管鬆脫造成之滲水,管道攝影觀測
期間亦有發現其他處有滲漏水之情形,依照現地相關設施/
設備損壞之情形判斷,管道間之滲漏水情形已有相當時間。
」等語(見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809號卷外放系爭鑑定報
告書第4、5頁),復參以證人即系爭鑑定報告書鑑定技師
吳瑞祥到庭結證稱:「(可否簡述當初對鑑定標的的鑑定經
過?)我們去三次鑑定包含初勘,第一次是現場確認法院要
釐清的項目及鑑定內容,第二次是針對兩造雙方爭議的部分
去確認狀況,我們是由19樓牆面既有開口位置偕同協力廠商
(飛鼠企業社)放置管道攝影機到標的物附近,觀看18樓標
的物附近管道的狀況,第三次到現場先由19樓的廁所,倒入
有色染料觀測18樓標的物管線接頭的狀況,之後再由18樓廁
所倒入有色染料也是觀測鑑定18樓標的物接頭的狀況,最後
把前開三次鑑定內容作成本件鑑定報告。」、「(鑑定報告
內有數次提到D1管三通接頭處與鑑定標的物,此鑑定的位置
是如何決定的?)第一次去會勘的時候有告知管委會要提出
系爭大樓的管線配置圖,但現場情形跟管委會所提供的配置
圖差異過大,所以D1管是會勘的時候為了方便將來陳述自己
編號的。」、「(為何會選該地方做觀察?)第二次是由19
樓牆面既有開口位置放置攝影機,因為19樓住戶說不能再擴
大範圍因為管道很臭,初步判斷D1管為污水排水管,是鑑定
的標的物。」、「(有無調查過一般廢水及馬桶排出的糞水
是否是不同的管路?)有可能是不同管路。我們是依據管委
會提出的管道配置圖再依現場的現況及第二次觀看的情形,
判斷D1管是污水排水管。」、「(D1管污水排水管是糞水
所排出的管路嗎?)就現場可以觀察的19樓開口的範圍跟管
委會提供的管線圖,我們判斷D1管是污水管,配置圖上有三
支可能的污水管,現場看管線的數量較多,我們是就開口判
斷到的D1管的污水管做鑑定,但該管也有可能是糞水管。」
、「(管委會再鑑定過程中,有無反應漏水的應是D2管而不
是其他管線?)鑑定報告完成前,沒有人知道D1管D2管何處
,那是我們方便作業所做的編號,並無原告訴代所提的上情
。」、「(《提示鈞院106年度桃簡字第809號鑑定報告3
-4頁》107年1月份會勘時即有D1管編號,當時管委會有無
反應是要看其他管線?)管委會當時沒有特別說要看其他管
線。」、「(觀察到D1管滲出的水,可否判斷是何種污水管
線?)就管道攝影機看到狀況,我們是分別從18、19樓廁所
倒入有色染劑,觀察結果是在18樓外側污水管三通接頭外的
位置發現有有色染劑的水珠,所以判斷有可能是糞管。」、
「(18樓外側污水管三通接頭外的位置大概是在何處?)就
管委會提供的圖面及實務經驗判斷在18樓底板17樓天花板樓
板出口處外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0頁反面、201頁
)。依上足認,鑑定標的內(即系爭建物桃市○○區○○路
0段0000號H棟18樓之4餐廳牆壁,18樓之4地板至17樓天
花板間)之污水管線並沒有破損、漏水等現象,而是鑑定標
的與D1管三通接頭處上方之D1管三通接頭處上方之D1管有鬆
脫之現象(並未完全接入三通接頭內),因此接頭處有產生
滲漏之情形發生;且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H棟之
4下方各樓層之設施/設備損壞,與管道間之管線漏水有關
,除上開鑑定標的與D1管三通接頭處上方之D1管鬆脫造成之
滲水,管道攝影觀測期間亦有發現其他處有滲漏水之情形,
管道間之滲漏水情形已有相當時間。再兩造於本院106年度
桃簡字第809號請求容忍修繕損害賠償事件,依前開系爭鑑
定報告結論於107年5月2日成立和解,和解內容為:「一
、被告願容忍原告僱工進入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
段0000號18樓之4之建物,修繕客廳牆面內之三通管如桃園
土木技師公會107年2月2日之鑑定報告書所鑑定之範圍至
不漏水為止(包含讓原告敲除牆面、施作必要工程及維修口
),原告於修繕完畢後需將上開牆面回復原狀,修繕加設工
程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原告願製作下列文字貼於H棟電梯
及冠桃園大樓門口公告:關於H棟18樓之4客廳牆面內之公
用三通管線漏水,被告已同意原告修繕,即日起開始維修。
原告同意107年5月4日前貼於上開處公告,並公告一個月
。三、兩造針對被告是否應容忍修繕之爭議其餘請求拋棄。
四、鑑定費用及裁判費各自負擔。」(見本院卷一第66頁)
。此外,原告復未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系爭鑑定報告書究有
何疵累,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受系爭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所
拘束,是原告主張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系爭鑑定報
告書鑑定內容有誤云云,自非可取。
㈣徵諸證人即 一宏 企業社負責人謝文豪固到庭證稱:「(請說
明查漏過程為何?)當時有攜帶管路攝影機,從19樓做檢查
,發現漏水位置在18樓靠近地板的位置,是糞管,後來原告
就找技師公會接手鑑定,確認之後是由我們修繕,技師公會
的鑑定結果跟我們相同。」、「(如何確定是18樓的糞管漏
水?)剛開始是用管路攝影機先去查,後來經過土木技師公
會鑑定後,由我們去修復敲開來看,也是上開所述的18樓地
點,是18樓的餐桌地板、接近牆壁面。」、「(修復時看到
是何原因漏水?)當時是看到18樓地板的糞管因為老化緣故
而斷裂。」、「(是用何方式修復?)把整支管子切掉再組
回去,當時修復時管委會都有存照片。」、「(如果維修時
是18樓的地板糞管斷裂,為何當時打開牆壁時17樓跟18樓三
通管路及管道間兩側牆壁都沒有糞便,而且流出來的水都是
乾淨的水?)因為漏水點剛好是在三通的部分,三通剛好在
18樓的採的腳下,所以漏水是往下漏,所以18樓不會發現由
漏水的狀況,是17、16、15等樓層會發現,因為馬桶在沖水
時,糞便比較少,大部分是水,所以18樓地板破裂處不一定
會有糞便。」、「(維修當時證人有要我沖馬桶,說水會流
到公管壁,糞管是裝在公管壁,證人剛所提的並非糞管是污
水管。當時維修時證人是否有上開說詞?)以剛剛原告訴代
所提的彩色照片所看,維修處是18樓的地板,是糞管。沒有
印象是否有跟被告提及前開事項。我們已經在此行業做了25
年了不可能會錯。原告社區是25樓,糞管的設計都是從25到
1樓直通,只有一支管子,每一樓層有一個三通接管(糞管
、廢水管),管線都分開的,當時我到社區修的確定是糞管
。」「(維修完畢後是否有做測試?)社區總幹事告訴我維
修完後樓下就沒有再漏水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頁)
,並提出查漏說明書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85頁),惟既與
系爭鑑定報告書認定鑑定標的內污水管線並沒有破損、漏水
等現象,而是鑑定標的與D1管三通接頭處上方之D1管三通接
頭處上方之D1管有鬆脫之現象(並未完全接入三通接頭內,
而非證人謝文豪證稱係斷裂),因此接頭處有產生滲漏之情
形發生;且系爭建物H棟之4下方各樓層之設施/設備,除
上開鑑定標的與D1管三通接頭處上方之D1管鬆脫造成之滲水
外,亦因管道間之滲漏水情形已有相當時間而有損壞等情節
有所齟齬,證人謝文豪前開證述情節,自無從遽予憑信。
㈤再者,原告依前開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809號請求容忍修
繕損害賠償事件和解筆錄於107年5月8日委託訴外人即一
宏企業社負責人謝文豪至系爭建物進行維修時,於18樓之4
地板及17樓之4的天花板上取出塑膠袋乙個,107年5月16
日H棟樓下1樓信箱旁、地下室B3、B4尚有滲漏水;管委會
復於107年11月26日委由慶隆水電行至H棟9樓之4、10樓
之4處理管道間水管漏水敲牆維修乙節,業據被告提出照片
、保固單等為證(見本院卷一第63頁、第69頁至70頁、第16
2頁、163頁、卷二第120、121頁),參諸證人即原告社
區總乾事何振東到庭結證稱:「(是否有在原告社區工作,
擔任何職務?)有,我擔任總幹事期間是103年11月1日至
現在。」、「(任職期間有無處理過社區H棟漏水的問題?
說明處理的情形為何?)我到社區的時候H棟漏水的地方廢
水管,洗澡的水洗臉台的水都是屬於廢水管。從104年開始
修,修了8個月該棟的8樓、10樓、11樓、16樓、19樓、20
樓、21樓都有修過廢水管(洗澡的管子)全部都修好。五個
月後有一個地震,後又漏水,漏水的時候剛好每戶都有做維
修孔,我又從每戶的維修孔去試水,我有去試廢水管及污水
管,試到18樓的時候,她馬桶有漏水,從11樓及16樓的維修
孔都可以看到污水管試水時有漏很大的水下來,後來我有跟
18樓說你們要敲,但是她一直說是19樓的問題,所以拖了很
久都沒有敲。技師公會鑑定報告裡面的所載的D1管是廢水管
,D2管是糞管,先前修的均是廢水管,但是地震後漏水的地
方是糞管,19樓只維修過一次廢水管其他的都未曾維修過。
18樓的管線是18樓的地板與17樓的天花板,直接下地下室的
污水池,如果是19樓的管線漏水的話,是敲18樓的天花板及
19樓的樓層板。18樓後來有修(107年5月8日),是一宏
的老闆去維修,是修18樓之污水的支管,有修好,整棟H棟
都沒有在修。後來是又有地震,107年10月13日又再H棟的
9、10樓作維修修污水管。」、「(107年5月8日維修過
後到107年10月13日間桃園地區有發生過何大地震?)只要
有發生地震有搖晃就可能發生管線脫落的情形。社區各棟維
修的地方很多,只要地震一搖晃就有去維修。」、「(是否
記得107年5月8日一宏老闆去維修後,H棟2樓安親班又
有漏水的現象,狀況為何?)安親班是流理台的水跑道管道
間裡面,流理台沒有在用就沒有漏水,他完全沒有敲公共管
道做維修過。我覺得技師公會說是19樓漏水的鑑定內容有錯
誤,因為管線的空間很小,攝影機的鏡頭沒有辦法伸到D2管
去看,所以他的判斷有錯誤。」、「(如何知道107年5月
8日一宏有修好?)維修後正常用水觀察幾天都未在漏水就
是有修好。」、「(H棟再修漏水的情況從發現到修好,最
長的時間是多久?)至少都要半年。因為維修後需要觀察及
試水。」、「(除了18樓漏水的情形,其他的漏水(H棟其
他戶)是否有造成社區設備或其他損失?)目前是沒有,因
為馬上發現漏水就馬上修,所以就沒有其他的損害。漏水馬
上修頂多就是自然生鏽,很久沒修才會造成銹蝕的很厲害。
」、「(管委會是否有在107年10月13日發現H棟一樓的信
箱有漏水?)這個我不清楚。H棟的10樓4在107年11月26
日有做廢水管的修繕。」、「(地下室消防栓設備是從以前
就開始有漏水的現象嗎?)是。但是以前是有漏水就馬上修
,但是這次拖了很久,又因為他漏水是糞管,所以腐蝕的比
較厲害。」、「(證人是否有土木技師相關的執照?)沒有
。我只是陳述事實。」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1頁、102頁
),亦足認原告主張系爭建物H棟於107年5月8日經委由
一宏企業社維修後,即未再漏水云云,要與事實不符。另依
105年4月23日原告社區第17屆管理委員第4次臨時委員會
議紀錄所載:「案由二、H棟18樓之4漏水處理案。說明:
H棟11樓住戶陳情,現在每天都有污水滲漏,一天要換7、
8條抹布,毫無居住品質可言。該住戶去看過16樓以下樓層
,都有污水嚴重滲漏問題。希望管委會以出面解決。……」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5頁),以及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106年5月4日桃建寓字第1060026410號函載有:「……說
明:……函轉陳情內容略以:「⒈本人居住冠桃園社區H
棟長達15年,15年下來因樓下住戶漏水,好心配合敲打牆壁
4次。不但沒月找到漏水點,又飽受打牆造成身心疲憊,所
以第5次婉拒。⒉社區每2年替換委員,就再打1次牆,叫
住鳥如何承受!⒊社區找的水電工程無專業,103年找到的
漏水點在20樓,竟然還用塑膠帶綁住而已,這是什麼處理方
式!⒋住戶家有喪事,在這時候不宜談論此問題。⒌配合管
委會打牆前4次,本人房屋水管都沒破,於102年4月第4
次同意管委會,配合管委會進屋打牆…,檢附相關照片證明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3頁),復觀之系爭鑑定報告附件
八、鑑定標的物下方各樓層損壞之情形調查記錄及照片,足
認原告社區H棟長期以來發生滲漏水並且不斷地維修,迄本
件兩造間於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809號請求容忍修繕損害
賠償事件及本件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委由訴外人一宏企
業社於107年5月8日維修後,仍陸續見H棟樓下1樓信箱
旁、地下室B3、B4及H棟9樓之4、10樓之4等多處尚有滲
漏水情況發生;況依105年4月23日原告社區第17屆管理委
員第4次臨時委員會議紀錄所載,H棟11樓住戶陳情內容觀
之,當時每天都有污水滲漏,一天要換7、8條抹布,該住
戶去看過16樓以下樓層,都有污水嚴重滲漏問題等情,則社
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於107年1月6日及同年月26日
二次至現場會勘檢測時,理當於正常目視之下即可觀出鑑定
標的附近應有嚴重大面積滲漏水及髒污狀況,焉可能觀測結
果鑑定標的與D1管三通接頭處上方是濕的,鑑定標的與D1管
接頭處上下牆面均是乾的,且由檢測照片觀之,確未發現有
嚴重滲漏水或污損等現象,系爭鑑定報告書並載明:「……
⒉鑑定標的內之污水管線並沒有破損、漏水等現象,而是鑑
定標的與D1管三通接頭處上方之D1管三通接頭處上方之D1管
有鬆脫之現象(並未完全接入三通接頭內),因此接頭處有
產生滲漏之情形發生;滲漏處D1管三通接頭屬於公共管線範
圍,但因管道間內空間狹小,且管線數量過多,無法由其他
樓層或位置進入修復管線,必須由鑑定標的處開挖牆壁才能
修復……⒋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H棟之4下方各
樓層之設施/設備損壞,會勘當日目視可見部分,應與管道
間之管線漏水有關,除上開鑑定標的與D1管三通接頭處上方
之D1管鬆脫造成之滲水,管道攝影觀測期間亦有發現其他處
有滲漏水之情形,依照現地相關設施/設備損壞之情形判斷
,管道間之滲漏水情形已有相當時間。」,由上可知,系爭
建物H棟下方各樓層之消防設備、電梯等設施、設備,應係
各樓層管道間長期滲漏水,因原告未能徹底處理解決而長期
累積所生之損害,又參以原告社區係86年11月28日完工,使
用迄今已有20餘年,社區建物之公共設施管線正常使用下,
亦因安全問題而有汰舊換新或需維修保養等情,則系爭建物
H棟下方各樓層之消防設備、電梯等設施、設備所受損害,
顯非因被告長期不配合維修所致損害,亦即並非被告之故意
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所造成。此外,原告復未舉其他事證以明
其說,其主張因被告遲遲不配合修繕,導致化糞汙水嚴重滲
漏地下室,H棟大樓之電梯及消防設備嚴重受損云云,要與
事實不符而不足採信。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及賠償損害共83萬
5,298元本息,要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83萬5,298元,及自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據,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柯思妤
附表:
┌──┬───────────────┬───────┐
│編號│施工項目│金額(新臺幣)│
├──┼───────────────┼───────┤
│1│H棟電梯修繕│42,000元│
├──┼───────────────┼───────┤
│2│H棟天花板油漆│6,000元│
├──┼───────────────┼───────┤
│3│H棟管道間漏水施工│20,000元│
├──┼───────────────┼───────┤
│4│H棟各樓層補土油漆(107年7月)│52,000元│
├──┼───────────────┼───────┤
│5│H棟各樓層補土油漆(107年8月)│30,000元│
├──┼───────────────┼───────┤
│6│H棟14樓之4補土油漆│6,000元│
├──┼───────────────┼───────┤
│7│H棟10~11樓之4補土油漆│10,000元│
├──┼───────────────┼───────┤
│8│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168,750元│
├──┼───────────────┼───────┤
│9│黏蚊劑│41,338元│
├──┼───────────────┼───────┤
│10│噴黏蚊劑用黑色清潔袋│3,735元│
├──┼───────────────┼───────┤
│11│消防栓箱等設備更新及維修│225,000元│
├──┼───────────────┼───────┤
│12│消防栓箱等設備更新及維修│94,710元│
├──┼───────────────┼───────┤
│13│消防栓箱等設備更新及維修│135,765元│
├──┼───────────────┴───────┤
│共計│835,2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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