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17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王羽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1月6日以新北警重刑字第10835056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羽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羽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8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號(雅格汽車旅館
107號房)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 彭盛聰 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14紙。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王羽杉於上開時、地吸食
笑氣氣體之行為,有上開事證可稽,是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
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