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65號
原   告  陳芳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紫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1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8年度岡救字第14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
,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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